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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改后对教职工实行院内医疗补助及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31日 17:54

  • 编辑:方杰  核稿:  终审:李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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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广大教职工在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的基本医疗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在参保教职工享受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参保教职工就医的经济负担,参照其它高校做法,从我院实际出发,学院决定设立专项基金,对教职工实行医疗补助。其管理办法如下:

一、参保教职工

(一)门诊

1、参保人员在校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90%。药品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分甲乙类;非甲非乙类药品费用自理。院外自购药品(含院外门诊购药)费用自理。

2、参保人员在院外门诊发生的检查费、口腔治疗费、中草药费、门诊手术费等,首先由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个人当年帐户支付不足时,在职人员报销余下费用的50%,退休人员及工作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报销余下费用的60%。院外门诊检查等必须事前经校医院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报销时须出具校医院转诊单及病历等,否则不予报销。

(二)住院

除门槛费、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其支付部分按照下列比例给予报销:

1、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报销9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报销80%。

3、在职人员报销70%。

二、本市确无住房而异地安置的退休教职工

(一)门诊

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诊,凭病历、处方、发票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其它门诊医疗费及自购药品费不予报销。

(二)住院

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凭病历、费用清单、住院小结、发票,按医保政策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报销。

三、公伤人员

公伤医疗费报销须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校医院,按规定报销本次公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因公伤所致疾病复发的职工,只能报销与公伤直接有关的医疗费。与公伤非直接有关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四、女职工生育人员

除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部分及床位差价外,余下部分顺产在2000元之内、剖腹产在4500元之内,按80%比例予以报销。超出规定部分自理。计划生育手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离休干部及持有《干部保健证》人员

依据皖卫健[2001]25号文件规定,在省直享受住院保健待遇人员医改实施办法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障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金也暂由学院负责征收和管理。

六、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院行〔2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