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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校医院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7:05

  • 编辑:孙岩松  核稿:孟祥山  终审:李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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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学院校医院的药品(含医疗耗材)管理,规范学院校医院药品的入库、保管、出库、盘存、报损等工作,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药品的入库

第一条 药品的入库前需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管理药房的药师和校医院会计负责,坚持“双人核对,双人签字”的原则。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条 药品入库验收时必须核实供货单位、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检查药品质量。检查药品包装和有效期,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一律退回,验收合格者方可入库,严防伪劣药品流入。

第三条 药品验收后,及时认真的填写“药品入库验收单”,验收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入库药品应及时归位、入账,做到账物相符,放置有序。

第二章 药品的保管

第五条 药房设立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明确、标示清楚,保证随用随取,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第六条 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抢救药物专用位置,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保证即用即取。

第七条 药房药师定期清点、检查,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第三章 药品的出库

第八条 药品出库工作由各校区管理药房的药师负责。

第九条 药品凭“处方”或“药品领用申请单”出库。

(一)“处方”出库

1.医师应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统一格式,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等信息应填写清晰、完整。

3.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药品计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符规定者药师有权拒绝调配。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药物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原因。慢性疾病处方原则只能开一个月的药品,异地安置或行动不便等职工可延长至半年用量。

7.校医院药品仅供就诊教职员工和学生本人使用,不能代他人开具药品。校医院医生首次开心脑血管方面疾病的药品时,患者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体检报告或由本校医生诊断。

8.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二类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2年。保存期满后,经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药品领用申请单”出库

1.领用人填写药品领用申请单,校医院内部因工作需要领取药品的,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领取药品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校医院负责人、后勤处处长、分管后勤处校领导签字。

2.药房药师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药品,并签字存档,以备检查。

3.对库存不足的品种,需暂停发放药品,向请领部门说明情况,并尽快采购。

4.药品出库时,药房药师必须以认真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药品出库。

第四章 药品的盘存

第十条 药房管理人员负责对在库药品进行清查盘点,核实帐与实物是否相符,坚持药品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药房盘点日。药师和校医院会计对在库药品的进行盘点,盘点结束后填写《药品盘存表》并签字,交到财务处存档。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由校医院和财务处共同组织盘存。

第十二条 药品盘点的项目包括:盘点日期、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价格、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库存数量等。

第十三条 盘点出现差异应查明原因,分析产生的原因,同时提出差异调整的申请。

第十四条 药师在差异原因查清后,经校医院负责人、后勤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签字,交由财务处录入实际盘存数据,做到药品和登记数据一致。

第十五条 盘点完成后,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名留存备查。

第五章 药品的报损

第十六条 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影响药效的药品,一律作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药品由各校区药师汇总填写报损单,报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药师查验签字,上报医院负责人、后勤处处长、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损。形成重大事项的需经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 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第十九条 经报废审批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废库中。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防止报废药品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二十条 经报废审批后的药品,由药师、校医院会计填写药品销毁单,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 销毁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销毁数量、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

第二十二条 药品销毁时,校医院负责人和财务处派人在场监督,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由监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属地卫健委,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