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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商业用房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7:04

  • 编辑:孙岩松  核稿:孟祥山  终审:李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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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商业用房的经营管理,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 号)、《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校政秘〔201870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是指学院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对外商业出租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具体包括:

(一)商业写字楼;

(二)商业门面房;

(三)其它学院确定作为商业服务场所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商业用房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确保安全、提升价值”原则,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产权管理、出租审批、出租招租,财务处负责出租收入管理,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合同管理及其它日常经营事项管理,具体由经营管理科实施。

第四条 后勤处主要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一)合同管理

1.参照省财政厅合同文本拟定文本,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租赁双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承租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商业用房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3)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押金或保证金);

4)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5)租赁商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维修养护相关事项;

6)物业服务、供水供电等相关事项;

7)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8)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其它约定;

10)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加手印。

2.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提供必要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取得合同备案编号。

3.出租期间变更合同,提前终止出租合同,或招租有效期内续签合同,均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日常管理

1.依照租赁合同督促承租人按时缴纳租金。

1租金一般以月为单元 租缴三押一”,每3个月结算1次。

2)租金到期前15天下发《租金缴纳通知单》;租户3日内签字确认、送回。

3)租户需在约定日期限内向学院指定账户缴纳租金;禁止个人代收租金。

4)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租金到账信息,代租户领取票据,并做好台账。

2.租户无故拖欠租金达15日的,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3日内将停止各种专项服务(包括水、电、空调等),且未经出租方同意设备设施不得搬出,直至缴齐租金,并报出租方同意后方予以恢复;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3.监督租户等单位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损害学院利益,危害公共安全。

4.督促承租人与物业公司签订承租商业用房物业服务协议。

5.督促承租人积极接受消防等安全主管部门检查与监督。

6.牵头商业用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计划与实施。

7.负责商业用房经营管理台帐,整理相关文件、合同、单据等资料原件,做好经营管理档案工作。

(三)其它事项

1.配合招标办开展出租报批、招租相关工作。

2.配合财务处开展出租收入管理相关工作。

1核对、传递财务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出具的相关票据。

2)到账租金、及相关费用定期对账。

3.配合水电管理部门开展维修、计量、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在商业用房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出租申报程序擅自租赁的;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截留等获取出租收益的;

(三)工作失职致使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实物损毁、灭失的;

(四)违反其它学院或上级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若商业用房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学院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