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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7:02

  • 编辑:孙岩松  核稿:孟祥山  终审:李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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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保障质量,节约资源,做好办学基础设施保障,根据国家、安徽省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学院教学、行政、生活等使用建筑物及道路管网、广场等公共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水电等修缮、安装、拆除等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管理归口

第三条 维修改造类别。本办法维修改造分为:专项维修、零星维修、应急抢修,共三类。

(一)专项维修:列入年度计划、规模较大的维修改造项目。

专项维修应拟订维修方案或施工说明(需要设计的,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根据维修方案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制定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二)零星维修:学院签约零星维修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常规维修改造项目。

(三)应急抢修:水、电、气、暖、电梯等基础保障设施及特殊设备突发损毁,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生活秩序,或需要紧急消除安全隐患的突发性维修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维修改造管理归口。后勤处(基建办)是学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管部门,对全院维修改造及工程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或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对院内公有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一)日常小微维修

1.教学区域设施设备日常小微维修。范围包括课桌椅、门窗、玻璃、日光灯、开关插座、电扇、黑板、讲桌、讲台、走廊灯、卫生间灯、卫生设施等,合同授权托管物业单位负责;维修单价或维修范围超出物业托管服务合同的,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实施。

2.生活区域(公寓等)场所设施设备日常小微维修。范围包括寝室的床、柜、椅、门窗、玻璃、灯具、开关插座、电扇、晾衣杆、卫生间设施等,走廊及公共区域的灯具、开关、玻璃、扶手、门窗等,合同授权托管物业单位负责;维修单价或维修范围超出物业托管服务合同的,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实施。

3.行政办公区域日常小微维修。范围包括办公家具的简易维修、办公室门窗、插座、灯具等,合同授权托管物业单位负责;维修单价或维修范围超出物业托管服务合同的,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实施。

(二)公共建(构)筑物本体、附属物、地面、窨井、路侧石、楼梯踏步等区域(室外)场所的维修,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实施。

(三)院内职工住宅公共部位(屋顶、水电计量表前管网、室外雨污水主管道等)维修,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实施。

(四)商业用房属于结构及功能性损坏的(如屋面漏水等)维修,由学院后勤处(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其它小微维修及装修,由承租单位负责实施。

(五)公有住房的维修,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审核同意并报批后,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安防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含室外消防栓设施等)设备的维保、维修、更新等,由保卫处牵头组织实施,并送交后勤处(基建办)备案。

(七)通信及网络设施设备维保、维修、更新等,由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并送交后勤处(基建办)备案。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立项审批

第五条 经费预算项目制。学院年度预算前,各维修需求单位申报维造改造内容,后勤处(基建办)汇总、概算并建立维修项目库,报经学院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专项维修立项。根据年度预算维修项目库,按照程序立项实施。项目库外新增维修需求,由各需求单位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勘现、编拟实施方案及概算,报经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七条 零星维修立项

(一)维修概算1万元(含)以下的,由各需求单位书面申请,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审批立项;

(二)维修概算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各需求单位书面申请,明确经费来源,经单位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勘现、编拟实施方案(或施工说明),报分管维修院领导审批立项;

(三)维修概算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需求单位书面申请,明确经费来源,分别经分管联系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送后勤处(基建办)。后勤处(基建办)组织勘现、编拟实施方案(或施工说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

(四)维修概算20万元以上,由各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经费来源,分别经单位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勤处(基建办)根据根据审批通过意见组织勘现、编拟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立项。

第八条 应急抢修立项。经后勤职能科室勘查现场,报由后勤处(基建办)核实并即时汇报院领导,同时启动书面报告程序并立项。估算10万元(含)以上抢修,同步联系资产管理处(招标办)、院审计室勘察现场,会商立项范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确定

第九条 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后勤处(基建办)自学院签约零星维修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单位中确定。预算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后勤处(基建办)提出建议,经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牵头自学院签约零星维修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单位中确定。

第十条 预算3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其它需要单独采购维修项目,施工单位(服务供应商)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招标确定。

第十一条 应急抢修施工单位。优先自学院签约零星维修及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单位中确定;紧急消除安全隐患等有特殊要求的,报经院领导同意后,会商相关部门联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服务供应商施工。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或派工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与学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院方现场代表)进行现场交底,按合同(或派工单说明)落实维修改造内容范围、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 院方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文明、规范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噪音控制得当,花草树木、地下管网、电缆设施保护合理,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院方现场代表应加强施工监督管理,隐蔽工程应及时开展中间环节验收,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要加强施工材料监管,主要材料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材料进场查验、记录工作。

第六章 变更、签证

第十五条 项目内容变更和经济签证按照学院《合肥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不得在办理工程决算时办理签证会签;未办理会签的签证不得进入决算。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验收准备。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损坏的绿化、道路等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清、水电气完成结算、验收准备资料齐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不含)各类日常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结束后,后勤处(基建办)应及时会同报修单位组织验收。

(二)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后勤处(基建办)、报修单位、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参与验收。

(三)3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依据合同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时须填报《工程维修改造竣工验收表》(附件一)。验收表必须结论明确:合格(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均应签名(个人如有保留意见申明的一并记载);不合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不合格的须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达两次仍不合格的,按照违约处理。

(五)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基建办)应将维修改造图纸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立卷。对给排水管网、强弱电管线,结构性改造等主要维修改造图纸等资料应送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保修管理。维修改造项目的免费质保期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均为伍年,其它工程均为贰年。有特殊强制标准要求的,按标准执行。免费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章 结算、审计与支付

第十九条 维修工程项目结算。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后勤处(基建办)初步审查材料和结算报表;凡不能按时报送结算资料或决算资料缺失、决算资料不符合要求、报送金额明显不符合实际预算的,退回整改。

第二十条 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审计报送材料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报送审计材料;后勤处(基建办)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后报送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依据合同约定及审计结果,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款的97%;审计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质量无问题后支付。支付程序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经费审批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维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院行字〔1998〕34号)同时废止。